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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住建委:楼市限购后二手公寓仍可在个人间交易

    时间: 2017-04-15 14:39:46     

          在广州市住建委3月30日出台的楼市限购政策中,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被不少人误解为个人不得再买公寓,昨日市住建委对此也进行补充解释,这一条仅针对一手公寓,二手公寓依然可以在个人之间交易。

      据“3·30”楼市限购政策表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这一条此后也一直被不少人理解为公寓不得再向个人出售,不过最近市场上流传出一份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最新文件却显示,“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按照这一文件,3月30日限购之后个人又可以继续买公寓。

      个人在3月30日限购之后是否可以再买公寓?针对目前市场上混乱的解读,市住建委昨日也再度发布解读一锤定音:3月30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业务操作规程(穗登记[2017]34号)上明确“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属于政策本意在执行层面的具体办事细则,并无歧义。

      换句话说,3月30日的限购令本身只禁止个人买一手公寓,但二手公寓依然可以继续买,不过要满2年才能交易;而一手公寓只能在法人单位之间流通,不得卖给个人。

      

      【回顾广州“3·30”楼市限购政策

    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

    (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报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该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将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预售许可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已经签订认购协议的不得提价或变相加价。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确认;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金融机构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提供或推荐“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

    (三)对于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消预售许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现场、非现场检查。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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